科学激励国资管理者
来源:BB电子集团
发布时间:2003-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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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确了国有资产管理者与国家之间的雇佣关系之后,我们就可以建立起资产经营者的市场,并通过市场机制,优胜劣汰地选拔国有资产的管理者。通过竞争机制,一方面可以吸引最优秀的人进入这样一个职业队伍中,另一方面,也有助于逐渐形成恰当的报酬水平和报酬结构 。
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把国有资产的管理者当成政府的公务员来对待,在报酬制度上,也一直未能有实质性的突破。虽然有“年薪制”等探索,但总体说来还非常不够。由于在报酬制度上没有突破,国有资产管理者与国家的关系一直不是以“功劳”来论的,并且也不是以贡献和报酬等价交换的关系,所以,管理性劳动没有办法通过合同进行管理,国有资产和企业的管理人员类比于政府公务员的终身制,至今仍无法打破。笔者认为,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要想有所突破,必须要建立起“公仆”的劳动也要进入市场这一观念,逐渐打破国有资产管理者报酬上的“公仆”水准,并且要加大国有资产经营者的“失败”惩罚。
解决动力不足
我们知道,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经营之所以问题重重,关键的症节就是国有产权的先天不足导致产权在实施的过程中动力不足。
由于国家这个所有者是名义上的,在资产运营的过程中就不存在终极的监督者,于是,对于国有资产的管理者或代表者,当资产的经营效率与他们个人的经济利益没有太多的直接关系时,他们关心企业收益的动力就是不足的。企业的经营者也是一样,他们努力工作的动力也不会充足。这是问题的关键。这个问题得不到解决,建立什么样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什么样的“法人治理结构”都没有用。所有的制度规范、组织框架,都好比是机器内部结构的具体设计,它们能够解决的是有效传动的问题。而动力问题不解决,传动机制设计得再好都没有用。
另外,竞争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是一项创新性工作,没有太多的、现成的国际经验可资参考或照搬,我们必须要参考以私人产权为基础的大型公司进行资产管理的经验,以及国有产权的特点和缺欠,进行创新性设计。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要靠参与这一工作的有关人员发挥创造性,不断探索。
明确雇佣关系
从经济学、公司财务和公司治理理论的近期发展看,设计出恰当的报酬机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者的个人利益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联系起来,并按照国有资产经营目标的实现情况来支付经营者和监督者分成报酬,在办法上是不难的。比如说,可以借鉴国外长期激励性报酬或国有资产收益权分享的办法,使管理者在行为上更加接近所有者,从而将其个人利益和企业的长远效益,也即国有资产的收益更好地结合起来。
现在看来,要做到这一点,当前的主要障碍是思想观念上的,我们必须要进行一次观念上的革命,让所有社会成员接受这样一种全新的制度安排。
应该看到,直到现在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的管理者都一直被看作为“公职人员”、国家干部。在我们的传统观念里,国家干部,就是“公仆”,是应该吃苦在前、享乐在后的,他们的名义工资无论如何也不能比其他社会成员高出太多。所以,国有资产或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收入都比较低,而社会则赋予他们较高的社会地位。
过去,这个地位(也叫待遇)是与他们的行政级别相联系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后,名义上企业经营者不再是国家公务员了,但实质上他们还是具有“准干部”的资格和身份。政府和国有资产管理者及企业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并不是简单的委托代理关系,而是复杂的代理与行政双重关系。
然而,我们要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行以资产价值为核心的管理,就必须要明确国有资产管理者和国家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需要强调,他们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而不是信任托管关系。
所以,必须要把国家和国有资产管理者之间的关系进行重新清理,确立明确的雇佣关系,从而根据报酬合同建立一个对管理劳动的买断关系。这是实现国有资产经营者真正的身份转变、建立国有资产动力机制的关键所在。
优化报酬机制
在明确了国有资产管理者与国家之间的雇佣关系之后,我们就可以建立起资产经营者的市场,并通过市场机制,优胜劣汰地选拔国有资产的管理者。通过竞争机制,一方面可以吸引最优秀的人进入这样一个职业队伍中,另一方面,也有助于逐渐形成恰当的报酬水平和报酬结构。
关于国有资产管理者的报酬水平,笔者主张应该适度高于一般管理者的报酬水平,原因如下:第一,国有资产管理者的报酬水平应该偏高,是因为国有资产运营的监督机制无论如何会比私人资产的监督机制为弱,所以,需要给经营者比较高的报酬才能形成更强的自我约束效果。
第二,国有资产管理是典型的非程序化工作。从报酬制度的国际经验看,越是非程序化工作,报酬激励的作用越大,高报酬激励的自我约束机制越显著。只有给国有资产的管理者较高的分成安排,他们才会在国有资产经营的过程中高度投入、精益求精。相反,如果报酬水平不足以弥补管理者因为创新风险而给自己带来的效用损失的话,则有关管理者就会得到且过。
第三,在给国有资产管理者高报酬的同时,还应该严格按照“合同制”的规定对不合格的经营者给予解聘,从而加大国有资产经营者的“失败”惩罚。对于国有资产管理者,就是应该根据他所管理资产的绝对业绩和相对业绩来评定他的工作效果,并按照事先确定的、必要的淘汰率给予业绩较差的经营者以解聘处理。只有这样,才能增加国有资产管理者的自我约束力,并贯彻公平原则,淘汰庸人。显然,要推行这样的报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就必须首先打破国有资产管理者的行政编制,使他们不再具有行政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