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就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作出司法解释
来源:BB电子集团
发布时间:2003-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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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6月3日开始,依据《刑法》有关规定,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将受到法律惩处。最高人民法院5月29日公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月3日开始实施。
《解释》指出,违反《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 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破坏性采矿罪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多次非法采矿或者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未经处理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数额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