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BB电子集团
发布时间:201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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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将矿产资源勘探项目尚未投入的募集资金(含利息)变更投入到青海德尔尼铜矿尾矿综合利用循环经济项目。为规范该项目募集资金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决定在项目实施层面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作为青海德尔尼铜矿尾矿综合利用循环经济项目的实施主体,本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紫金矿业集团青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于2011年1月25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本公司保荐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86301544720809600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青海德尔尼铜矿尾矿综合利用循环经济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荣健、宇尔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