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问题司法解释正在草拟

来源:BB电子集团 发布时间:2002-09-28 浏览次数:923
    据有关专家透露,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草拟《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此司法解释未来出台后,将对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案件,统一执法,起到积极指导意义。 
    此司法解释于1999年底立项,在广泛调研,并征求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部分中、基层人民法院及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日前已形成第六稿。 
    这位专家说,司法解释稿所规定的与企业改制相关案件,是指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及被改制企业的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包括:在企业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和分立过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债权转股权纠纷,国有小型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企业兼并合同纠纷,涉及被改制企业的债权、债务纠纷,以及与企业改制相关的其他纠纷。 
    他说,司法解释稿涉及六方面问题:企业公司制改造后的债务承担问题,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债务承担的问题,公司(企业)分立后的债务承担问题,债权转股权的有关问题,国有小型企业出售的有关问题,企业兼并的有关问题。 
    就此司法解释的起草,最高人民法院不久前曾在北京召开了一次专家论证会。来自有关院校和政府部门的专家对司法解释稿进行了论证。与会专家普遍认为,制定这一司法解释非常必要,应及时出台。 
    论证会上,专家们认为,司法解释稿中明确"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保护",是非常必要的。债权转股权已被国际广泛采用,不应仅被当作为解决国有企业银行债务问题而采取的一项特别措施。 
    专家们建议,人民法院在确认改制合同效力时,要十分慎重,除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或第三人合法利益的行为外,一般不要轻易认定改制合同无效。但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政策的地方性改制文件,尤其是具有地方保护色彩的"土政策"不能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特别是不能作为确认合同效力的依据。 
    专家们对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权利转让,究竟是股权转让还是产权转让问题,有着不同的分歧意见。还有专家建议司法解释应进一步明确区分公司(企业)的分立和企业投资、抽逃资金等不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