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制度

来源:BB电子集团 发布时间:2002-10-29 浏览次数:1291
    上海黄金交易所于2002年10月30日正式运行。以下为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有关章程和业务规则(以最终公布文件为准)。

                     上 海 黄 金 交 易 所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设立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章    会员大会 
第五章    理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 
第七章    业务管理 
第八章    财务与会计制度 
第九章    处罚与争议 
第十章    附  则 
  
                     上 海 黄 金 交 易 所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黄金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组织和行为,保证黄金交易的正常进行,维护黄金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交易所实行会员制组织形式,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黄金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职能,按照本章程组织黄金交易并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三条 交易所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和监管。 
第四条 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黄金交易。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交易所内一切交易活动,交易所、交易所会员、指定交割仓库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设立 
  
第六条 交易所中文名称为:上海黄金交易所;英文名称为Shanghai Gold Exchange,英文缩写为SGE。 
第七条 交易所住所为: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5号。 
第八条 交易所营业期限为50年。 
第九条 交易所是指依照《黄金交易所管理办法》设立的,为黄金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并履行相关职能,按照本章程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十条 理事长为交易所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交易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 
第十二条 交易所职能: 
(一)提供黄金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 
(二)制定并实施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规范交易行为; 
(三)设计交易合同; 
(四)组织、监督黄金交易、结算、交割和配送; 
(五)制定并实施风险管理制度,控制市场风险; 
(六)保证交易合同的履行; 
(七)生成市场价格,发布市场信息; 
(八)监管会员交易业务,查处会员违反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行为; 
(九)监管指定交割仓库的黄金业务; 
(十)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十三条 交易所的业务范围:在指定场所组织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的交易、结算、交割、配送以及信息、咨询、培训等相关服务。 
交易所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终止: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会员大会决定不再延续;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关闭。 
因前款第(一)、(二)项解散的,需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交易所终止,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需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交易所会员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从事黄金业务的金融机构、从事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及其制品的生产、冶炼、加工、批发、进出口贸易的企业法人,并具有良好的资信。 
第十六条 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承认交易所的章程及各项业务规则; 
(三)拥有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净资产; 
(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业务管理制度; 
(六)有黄金经营资格,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 
(七)认缴交易所的会员资格费和年会费; 
(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七条 取得交易所会员资格,须由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预审,理事会批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时颁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员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照本章程和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 
(三)在交易所内进行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的交易; 
(四)使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交易信息和服务; 
(五)按规定转让会员资格; 
(六)联合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遵守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及有关决定; 
(三)按规定交纳各种费用; 
(四)出席会员大会,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五)接受交易所业务监管; 
(六)按交易所的规定提供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会员应选派若干名交易员,交易员须经过交易所业务培训并取得资格证后方可入市参与交易。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对会员资格实行年审制度,对会员交易员资格实行审查制度。 
第二十二条 交易所会员实行总数控制。会员的数量由理事会确定,会员大会通过。 
第二十三条 交易所会员依其业务范围分为金融类会员、综合类会员和自营会员。金融类会员可进行自营和代理业务及批准的其它业务,综合类会员可进行自营和代理业务,自营会员可进行自营业务。 
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按照不同的会员类型、不同的权利义务,制定相应的会员资格费和年会费。金融类会员,资格费80万元,年会费5万元;综合类会员,资格费50万元,年会费4万元;自营会员,资格费30万元,年会费3万元。 
第二十五条 会员可以按照交易所规定条件和程序转让会员资格,转让方必须提前60个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申请和提交有关报告,受让方应当符合本章程第十六条规定。受让方需向交易所提出入会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经交易所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履行转让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兼并会员的法人或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需要承继会员资格的,必须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交易所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方可承继会员资格。 
兼并会员的法人或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有优先取得会员资格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对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章的会员,可提请理事会终止或取消其会员资格,理事会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恢复或取消会员资格的决定。  
会员因故被终止或取消会员资格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八条 会员转让交易席位或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结清交易业务,清偿债务。 
第二十九条 交易所会员被取消资格或会员资格发生变更时,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十条 交易所应制定会员管理办法,对会员进行管理。 
  
                        第四章  会员大会 
  
第三十一条 会员大会是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交易所章程、会员管理办法和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 
(二)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通过交易所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五)审议交易所风险基金使用情况; 
(六)决定交易所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情况下每年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会员理事人数不足《黄金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目或者交易所本章程所定数目的三分之二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时;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三十三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用书面形式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其他理事主持。召开会员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会员。临时会员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四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每一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员大会决议必须经全体会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三十五条 会员参加会员大会,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出席。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会员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表决事项制作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 
会员大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交易所应当将会员大会全部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决议和理事会决议的实施; 
(三)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 
(四)监督总经理履行职务行为; 
(五)拟定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六)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七)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人选; 
(八)决定会员的接纳和转让; 
(九)决定对严重违规会员的处罚; 
(十)决定交易所的变更事项; 
(十一)对涉嫌违规的行为采取临时处置措施; 
(十二)在异常情况下采取紧急措施; 
(十三)审定根据交易规则制定的细则和办法; 
(十四)审定风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 
(十五)审定总经理提出的交易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六)本章程规定和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前款第(八)、(九)项的职权,理事会可授予专门委员会行使。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由9人至15人理事组成。其中非会员理事不超过理事会总数的三分之一。理事每届任期3年,理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会员理事由理事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人民银行委派。交易所总经理是当然理事。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至2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第四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主持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四)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五)提名交易所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 
(六)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用书面形式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理事代其履行职权。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理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中国人民银行提议; 
(二)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 
(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 
根据本条第二款第(一)、(二)项召开理事会会议的,会议通知时间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第四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理事会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四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授权。 
理事会应当对会议表决事项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四条 理事会下设交易、交割、会员资格审查、调解、财务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为议事机构,协助理事会开展工作,专门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的职责由理事会规定。 
第四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交易所会员、交易所工作人员和社会知名人士组成,由理事会任命,每届任期3年。 
第四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分别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会员担任,1名副主任由交易所工作人员担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主任、副主任均由专门委员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任命。交易所总经理、副总经理、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各专门委员会正、副主任职务。根据理事会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正、副主任可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六章  总经理 
  
第四十七条 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1至2人。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中国人民银行任免。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八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 
(二)主持交易所日常工作; 
(三)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组织拟定有关细则和办法; 
(四)拟定并实施经批准的交易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五)拟定交易所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六)拟定交易所变更方案; 
(七)拟定交易所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 
(八)决定交易所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奖惩; 
(九)本章程规定的或者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总经理用书面形式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 总经理离任时,交易所理事会应当聘请具有一定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离任审计。聘请的中介机构和审计报告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七章  业务管理 
  
第五十条 交易所实行《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暂行管理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实施细则》、《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割管理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应急交易管理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指定仓库管理办法》等具体规则。 
  
                    第八章  财务与会计制度 
  
第五十一条 交易所财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二条 交易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90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报送有关业务资料和具有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有关财务会计报表。 
第五十三条 交易所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内部审计制度。 
第五十四条 交易所按规定向会员收取年会费。 
第五十五条 交易所从税后利润中分别按照国家规定或理事会决议按一定比例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和公益金。 
第五十六条 为保证交易所正常运行,交易所按规定提取风险基金。交易所设立风险基金和发展基金。 
第五十七条 风险基金的来源: 
(一)按交易手续费的一定比例从手续费收入中提取; 
(二)政府指定用于风险基金的拨款和50%的会员资格费; 
(三)其他来源。 
第五十八条 风险基金的管理 
交易所对风险基金实行专户专储、专款专用。 
第五十九条 风险基金的使用 
用于为维护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力担保和弥补因交易所不可预见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风险基金的使用需由理事会决定,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六十条 发展基金的来源: 
(一)按交易手续费的一定比例从手续费收入中提取; 
(二)政府指定用于市场发展的投入和50%的会员资格费; 
(三)其他来源。 
第六十一条 发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发展基金主要是为适应市场发展,开拓市场业务,进行人员培训,实施市场建设方面的投入。 
发展基金应按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九章  处罚与争议 
  
第六十二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本章程和业务规则,对交易所参与者的违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交易所对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和后果大小,可单处或并处警告、通报批评、暂停交易、罚款、取消会员资格或禁止进入等处罚。 
第六十四条 交易所对违约行为,视情节轻重和后果大小,可单处或并处警告、通报、批评、支付违约金、支付赔偿金、取消会员资格或禁止进入等处罚。 
第六十五条 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交易所的交易。交易所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在会员单位兼职。交易所工作人员违反本章程和业务规则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交易所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不得代表会员单位参与本交易所的交易。交易所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违反本规定的,给予该工作人员纪律处分。 
第六十七条 指定交割仓库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代表会员单位参与本交易所的交易。 
指定交割仓库违反本章程和业务规则的,交易所按上海黄金交易所与指定仓库的仓储保管协议所列的条款进行处罚。 
第六十八条 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之间因本交易所的交易发生争议,协商无效的,可以提请交易所调解或者直接依法提请仲裁或诉讼。 
调解按交易所调解委员会调解规则执行。 
会员与交易所之间发生争议,协商无效的,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诉讼。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交易所可依据本章程制订有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上海黄金交易所。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大会通过,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生效。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自2002年  月  日起实施。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正常交易程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黄金交易所管理办法》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交易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宗旨,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采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集中清算,统一配送的交易方式,同时提供询价交易等作为辅助交易方式。

                  第二章 交易地点和交易时间

第三条 交易所交易地点为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5号。
第四条 每周一至周五开市(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开市时间为 上午10:00--11:30;
下午13:30--15:00。

                 第三章 交易品种、质量与报价方式

第五条 交易品种为黄金、白银、铂。
第六条 黄金交易品种为标准牌号Au99.99、Au99.95、Au99.9、Au99.5四种和金币。
白银交易品种为标准牌号Ag99.99、Ag99.95两种。
铂交易品种另定。
第七条 黄金交易品种的标准重量为50克、100克、1千克、3千克和12.5千克的金条、金锭和法定金币。
白银交易品种的标准重量为15千克的银锭。
第八条 交易所交易的黄金为经交易所认证的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金锭质量标准的黄金。
第九条 报价方式为人民币元∕克,人民币元以后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条 交易的最小单位为千克,最小提货量为6千克。
第十一条 交易价格为上海交割地基准价。
第十二条 交易所按成交金额征收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目前暂定为万分之六。
仓储费、运保费由交易所代收代付。
交易所保留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以上费率进行调整的权利。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三条 会员可自行选择通过现场或远程方式进行交易。
现场交易是指会员在交易所指定的场所进行交易。
远程交易是指会员在自行选定的场所通过通讯网络进行交易。
第十四条 采用远程交易的会员可选择以专线或拨号入网等通讯方式接入交易系统。
第十五条 黄金市场的交易工具包括现货黄金交易以及远期黄金交易。
交易所对现货交易实行T+0的清算速度办理资金清算,会员到指定仓库提取黄金时间为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后3个工作日内。远期黄金交易是指买卖双方在交易成交后T+X日(X为远期黄金交易的合约期限值)办理清算与交割的交易。
交易所保留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交易工具及交易品种进行调整的权利。
第十六条 现货黄金交易前,买方会员必须在交易所指定的账户全额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卖方会员必须将需售出的黄金全部存放在交易所指定的黄金交割仓库。
远期黄金交易前,买方会员必须在交易所指定的账户按一定比例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卖方会员必须将需售出的黄金按一定比例存放在交易所指定的黄金交割仓库,或在交易所指定的账户按一定比例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上述资金与黄金比例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远期黄金交易管理办法》制定。
第十七条 对于未挂牌交易的非标准黄金,会员可通过交易系统进行询价交易。
第十八条 为防止非正常因素对交易价格的干扰,交易所有权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确定不同上市品种价格涨跌最大幅度(涨、跌停板)及实施办法,必要时将根据理事会的决定暂停该品种的交易。

                    第五章 报价成交

第十九条 会员在黄金交易系统中通过报价窗口方式进行报价。 
第二十条 会员报价按交易方向可分为买报价、卖报价、双向报价。
买报价是指会员买入黄金的报价。
卖报价是指会员卖出黄金的报价。
双向报价是指会员同时报出买入价和卖出价,其中买入价不得高于卖出价。
会员所报价格在本场交易时间内一直有效,直到该报价全部成交或被会员撤销。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计算机自动撮合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
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即:
当bp≥sp≥cp,则:最新成交价=sp
bp≥cp≥sp, 最新成交价=cp
cp≥bp≥sp, 最新成交价=bp
当日首笔成交中前一成交价(cp)为昨日最后收盘价。
当一笔报价已部分成交,剩余部分继续参加当天交易的撮合排序。
第二十二条 每场交易开盘价为开盘后第一笔成交价,收盘价为最后五笔成交价的加权平均价。
交易价格涨跌幅度以上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
当日加权平均价是指某一交易品种当日成交总额除以当日交易总量的加权平均价。
第二十三条 会员报价后,该笔报价所对应的资金账户相应金额或黄金库存账户相应黄金即被冻结。
第二十四条 报价尚未成交前,会员可以撤销原报价。 
会员撤单指令只对原报价未成交部分有效,若该笔报价已全部成交,则该指令无效。
会员撤单后,该笔撤单所对应的报价冻结资金或黄金库存即被解冻。
第二十五条 会员报价成交后,即可打印成交单。
第二十六条 现货黄金交易中,会员(自营或代理)卖出黄金,其所得金额的90%可用于本交易日内的交易;会员买入黄金,其所得黄金只在当天清算完成之后,即第二个交易日方可用于交易,不得用于本交易日的交易。
第二十七条 若会员黄金库存账户中可用库存余额为正,则可通过交易系统打印黄金提货单。
会员提货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六章 清算与交割

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实行集中、直接、净额的资金清算原则。
第二十九条 进行现货黄金交易前,买方会员(自营或代理)必须在交易所指定的账户全额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卖方会员(自营或代理)必须将需卖出的黄金全部存放在交易所指定的黄金交割仓库。
第三十条 交易所对现货交易实行T+0的清算速度办理资金清算,即在交易日将资金从买方会员(自营或代理)保证金账户上扣除,将资金划入卖方会员(自营或代理)的保证金账户,下一个营业日,再划入卖出会员在清算行开立的(自营或代理)专用账户。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实行"择库存入"、"择库取货"的交割原则,会员可自由选择交割仓库存入或提取黄金。
第三十二条 买卖双方成交当日收市后,由交易所为买卖双方进行货权转移。
第三十三条 买方会员(自营或代理)成交当日,交易所交易结束30分钟后即可在交易端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亦可根据需要择期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或次日后进行卖出交易。择期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时间为交易所工作时间任一时间段(交易所交易结束30分钟内暂停)。
第三十四条 会员到指定仓库提取黄金时间为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日后3个工作日内(边远地区为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日后5个工作日内),有效提取期限为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日后第五个工作日止。
第三十五条 会员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割管理办法》缴纳黄金仓储、运保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第七章 信息统计

第三十六条 交易所及时、准确地发布当日市场行情及市场有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交易所发布的信息包括:
1、公共市场实时行情:包括指定交易品种的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最新价、收盘价、当日加权平均价、涨跌价位、涨跌幅、成交量及成交金额等。
2、最优报价分布图:显示每一交易品种买卖各3个最优价位。
3、实时行情走势图:显示市场最新成交价走势。
4、国际黄金市场行情:显示国际黄金市场相关行情。
5、黄金市场历史行情:显示黄金市场的历史行情统计信息
6、会员基础信息查询:显示交易所所有会员的基础信息。
7、市场公告及其他信息。
第三十八条 会员可以通过交易系统对自身的交易信息进行统计,包括:
1、历史行情统计:统计本会员的历史成交行情。
2、历史成交量统计:按交易工具、品种、买卖方向等统计本会员历史成交量。
3、当日报价统计:统计本会员的所有当日报价。
4、会员成交统计,包括:
(1)即时成交:统计本会员的即时成交记录
(2)历史成交:统计本会员的历史成交记录 
5、会员资金查询:查询会员在交易所指定账户的资金余额及应计利息等相关信息。
6、会员黄金库存查询:查询会员在交易所指定仓库的黄金库存等相关信息。

                   第八章 代理业务

第三十九条 代理业务是金融类和综合类会员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进行交易的活动,其程序是:
(1)客户委托会员单位办理开户手续,双方根据代理章程签署代理交易协议书。
(2)交易所实行客户编码登记备案制度,客户开户时应由会员单位按交易所统一的编码规则进行编号,一户一码,专码专用,不得混码交易。
(3)每场交易由客户通过被委托会员下达交易指令。 
(4)每笔交易完成后,会员单位将执行指令结果及时通知客户。
(5)办理财务及交割事宜。
第四十条 被委托代理的会员可参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和比率向代理客户收取保证金和代理手续费,其中代理手续费最高上限不得超过千分之一点五。
第四十一条 个人黄金买卖业务通过金融类会员进行,并另行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理业务与自营业务的会计帐目必须严格分开。当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在某笔交易中同时发生时,必须优先代理业务。
第四十三条 被委托代理的会员不得将收取的客户保证金用于自身经营活动或充抵自身债务;不得允许他人擅自使用客户保证金或擅自用客户保证金为他人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第四十四条 会员的自营业务、代理业务都必须通过交易所公开的竞价交易完成,自营与代理业务之间、代理业务相互之间以及会员之间的业务均不能相互私下对冲。
第四十五条 会员有责任如实向委托方提供本会员的资信和业务情况,并需向客户充分揭示交易的风险性,介绍交易行情及其他信息,对客户进行业务培训。
会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客户作获利保证。
第四十六条 会员及出市代表应按客户的要求在授权范围内代理交易,不得擅自变更指令,并为客户保守秘密。
第四十七条 会员对客户的代理交易负全部责任,代理客户与交易所不发生直接关系,但有向交易所反映代理业务中的问题和纠纷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交易所对会员开展的各项代理业务有检查和监督权,并另行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第九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四十九条 异常情况是指在交易中发生操纵市场并严重扭曲价格的行为或者不可抗力的突发事件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十条 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1)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2)会员出现清算、交割危机;
(3)交易所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其它情况。
出现前第(1)项异常情况时,交易所总经理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的紧急措施;出现前款第(2)、(3)项异常情况时,理事会可以决定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
第五十一条 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必须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第五十二条 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时,暂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交易日,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延长的除外。

                    第十章 罚 则

第五十三条 对违规会员和违规行为,交易所有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市场交易规则等有关法规和政策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认定的会员违规行为包括:
1、违反黄金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的;
2、故意破坏交易秩序、操纵市场行情的;
3、指派未获得交易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黄金交易的;
4、违反资金清算和黄金交割有关规定,造成资金清算逾期到帐、黄金逾期交割的;
5、未按照交易所的规定缴纳会员费或交易手续费等费用的;
6、恶意破坏交易系统的;
7、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会员有第五十四条所述行为的,交易所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告处理及相应的经济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其暂停或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罚。 
除警告、通告处理外,交易所应将对会员的处罚情况上报主管机关。
第五十六条 对会员发生第五十四条所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交易员,交易所有权给予暂停或取消交易员资格的处罚。
受到暂停交易员资格处罚的交易员必须经交易所再培训后方可上岗操作。
受到取消交易员资格处罚的交易员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交易员资格。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交易所。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交割管理工作,维护交易所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确保交割仓储系统安全、顺利、及时运行,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成交合同的履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割是指交易双方为履行合同契约,根据交易所的规则进行的银货授受行为。

                    第二章 交割原则

第四条 交易所实行"择库存入"、"择库取货"的交割原则。交易双方可自行选择交易所指定仓库存入或提取黄金。其中金条暂在上海存入或提取。
第五条 交易所交易的黄金为经交易所认证的可提供标准金锭、金条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金锭、金条质量标准的黄金,及伦敦黄金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金锭供货商/精炼厂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金锭质量标准的黄金。
第六条 交易所初期交易品种为标准重量1千克、成色不低于Au99.99的金锭及标准重量3千克、成色不低于Au99.95的金锭,标准重量50克、成色为Au99.99及标准重量100克、成色为Au99.99金条。
第七条 参与交易前,买方会员(自营或代理)需交纳买入黄金全额资金,卖方会员(自营或代理)需将卖出黄金全部存入指定仓库。
第八条 交易所认证的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应填写《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指定存货人员登记表》留交易所备案,    明确存货人身份,并及时通知变更状况。
第九条 买卖双方成交当日交易所收市后,由交易所为买卖双方进行货权转移,买方的黄金货权计入其买入账户。交割只针对会员净买卖量。提货量为3千克的整数倍,最小提货量为6 千克。
第十条 会员库存以每日交易所出具的"会员库存结算单"为准。如有异议须在第二个工作日开市前3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交割储运部提出,逾期未提的视为确认。
第十一条 卖方会员(自营或代理)交割时,对于卖方会员(自营或代理)在多个指定仓库里存有的黄金,先扣除库存量最小的,余量再依次扣除。卖方会员(自营或代理)存入的黄金如果没有用于交易,则只能在原存入    指定仓库自提。自提指会员提取其自行存入仓库的黄金。由于指定仓库黄金的储存不以会员单位对应摆放    。若自提出库的黄金与原存入黄金产生的重量溢短差,通过二次清算解决。
第十二条 买方会员(自营或代理)成交当日,交易所交易结束30分钟后即可在交易端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亦可根据需要择期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或次日后进行卖出交易。择期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时间为交易所工作时间任一时间段(交易所交易结束30分钟内暂停)。
第十三条 会员到指定仓库提取黄金时间为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日后3个工作日内(边远地区为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日后5个工作日内),有效提取期限为填写黄金申请单日后第五个工作日止。
第十四条 在同一仓库申请提货先提取会员已存入本指定仓库的黄金即自提,余量在本指定仓库提取为交提。交提是指会员提取其买入账户的黄金。
第十五条 买方会员(自营或代理)提取黄金在会员交易端申请时,选择提货指定仓库输入提货密码(自行设定10位以内),并在会员端打印黄金提货单,至选择指定仓库提取黄金时,须提交下列证件及凭证:黄金出库申请单、黄金提货单(或传真件)、IC卡、提取黄金人有效身份证件,并输入IC卡密码、提货密码,系统识别无误后由指定仓库发货。黄金出库申请单只作为记帐凭证使用。
第十六条 黄金申请提货单可撤单,申请交提当日撤单的不收运保费,申请交提次日起撤单的收运保费,若买方会员(自营或代理)申请提取黄金后未在交易所规定的有效提取期限内提取黄金,系统将自动撤消本笔提取黄金申请,并收运保费。
第十七条 卖方会员(自营或代理)存货时,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指定仓库相关存货信息,尤其是对于由于不可预料原因导致在途黄金不能在指定仓库当日工作时间内存入,应及时与交易所及指定仓库取得联系,确定解决办法,保证黄金安全。
第十八条 交易所授权指定仓库办理与会员间的黄金存入提取手续。

                     第三章 入库管理

第十九条 入库是指卖方会员(自营或代理)将黄金存入交易所指定仓库。入库手续必须由交易所认证的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已备案的指定存货人员参加办理。
第二十条 卖方会员(自营或代理)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交易所指定仓库,并将存入黄金的质量证明书及装箱单传真至交易所。入库时应向指定仓库提交黄金入库申请单、IC卡、指定已备案存货人有效身份证件、送交黄金的质量证明书及装箱单。黄金入库申请单仅作为记帐凭证使用。
第二十一条 指定仓库办理黄金入库手续,会员向指定仓库交纳本批黄金的入库费,入库手续完成后,指定仓库在入库申请单第二联加盖黄金收讫章作为存货会员回单。 
第二十二条 指定仓库将有该批黄金的块号、纯重、成色等信息输入指定仓库管理系统。系统自动生成黄金入库单,     同时通过网络将入库黄金数据传送至会员端,作为会员入市交易的库存。会员可在客户端实时查询当前库存状况。
第二十三条 黄金提取出库后,如需重新入库参与交易时,应送至交易所认证的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进行重铸。

                     第四章 出库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出库是指买卖方到指定仓库提取其具有货权的黄金。
第二十五条 买方会员(自营或代理)提取黄金时,首先通过会员端的交易系统填写黄金提取申请单,输入交易所要求信息,系统将自动生成黄金提货单,会员打印。
第二十六条 会员(自营或代理)持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出库申请单、黄金提货单(或传真件)、IC卡、提货人有效身份证件至指定仓库提货,指定仓库核验提货会员IC卡、有效身份证件,无误后,在指定仓库管理系统中录入提货单号,由会员(自营或代理)录入提货密码,系统校验成功,指定仓库即可按提货单所列内容办理发货手续。
第二十七条 黄金出库时,在指定仓库管理系统中根据块号明细逐块录入出库黄金块号,系统自动判断库存状况,核实无误后打印黄金出库单(一式两联)及块号明细。提货方交纳出库费,指定仓库在黄金出库申请单第二联加盖黄金付讫章后与块号明细一同交会员完成出库手续。
第二十八条 黄金整箱出库时,指定仓库根据提货方需要整箱整发,亦可开箱核对。
第二十九条 指定仓库负责对提货方的出库黄金开箱进行毛重的核对,核对时指定仓库所称黄金毛重与质量证明书所     标明该块黄金的毛重差若在±0.1克内,提货方应接收并按质量证明书所标准该块黄金的重量结算。发现重量有问题时,填写"问题报告单",由指定仓库与会员共同签字确认后报交易所。
第三十条 黄金出入库申请单由交易所统一印制。

                     第五章 费 用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指定仓库执行统一仓储费率,清算重量为黄金标准重量。
第三十二条 仓储费的收取由交易所代收代付,交易所向每个会员收取黄金的仓储费,并在与指定仓库规定的仓储费清算日与指定仓库清算。
第三十三条 黄金的仓储费由会员承担,存入黄金仓储费自存入当日起由卖方会员(自营或代理)承担,交易成交日次日起到提取黄金日由买方会员(自营或代理)承担。会员当日存入当日自提的黄金不计仓储费。
第三十四条 会员的仓储费根据黄金的标准块重量按积数方法计算。清算点有三类:
     (一)会员某一交易品种的黄金库存全部卖出;
     (二)会员某一交易品种的黄金库存全部提空;
     (三)规定的仓储费清算日(包括该清算日)。
第三十五条 仓储费的计算方法为:会员仓储费=会员积数×仓储费率(积数按每月30天计算,31日等同30日,一年360天)。仓储费率根据交易所公告执行。
第三十六条 仓储费率的收取暂定1.8元/千克·天。
第三十七条 运保费是指交易所统一调拨各指定仓库的黄金库存产生的费用。运保费由买卖双方共同承担。
第三十八条 运保费的计算点为:卖方黄金存入指定仓库;买方提取黄金出库;买方申请交提后申请日次日撤单及系统自动撤消交提申请单时均应支付运保费。 
第三十九条 运保费的计算方式为:运保费率×存入(提取)黄金重量,存入提取黄金实物时重量为实际重量,交提撤单时为申请提货的标准重量。运保费率根据交易所公告执行。
第四十条 卖方会员(自营或代理)黄金入库后第一笔成交日、买方黄金出库日、会员交提申请日次日后撤单、系统交提到期撤单,由交易所根据运保费率计算各会员应付的运保费,并在会员保证金账户上进行清算。
第四十一条 卖方会员(自营或代理)从存入指定仓库中自提时,交易所将其自提黄金所付的运保费由清算部划付至会员保证金账户上。
第四十二条 会员在指定仓库存入黄金或提取黄金时,需支付的入库费、出库费等其它费用(与指定仓库有关的费用),由指定仓库直接收取,费用根据指定仓库规定执行。

                    第六章 二次清算

第四十三条 交易所采用对卖方会员(自营或代理)一次清算,对买方会员(自营或代理)二次清算的方式,对买卖      双方的重量溢短差进行清算。
第四十四条 会员存入或提取的黄金实际重量与标准重量的差为溢短差重量,由交易所根据存入后第一笔卖出日或提取出库日当日交易所公布的当日加权平均价计算(若当日交易无成交,以上一交易日交易所公布的当日加权平均价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溢短差金额=当日加权平均价×溢短差重量。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中所称实际重量、标准重量与重量均指纯重。

                   第七章 代 理

第四十六条 交易所对于代理客户实行一户一码制,代理客户应取得代理客户编码。
第四十七条 黄金实物账户管理到代理客户。
第四十八条 黄金的出入库手续由会员代理。
第四十九条 代理客户更换代理会员应填写申请,提交更换会员申请日日终后,其库存黄金转入转会库存中,更换新      代理会员成功后,黄金库存同时转入其新代理会员项下的客户库存中。
第五十条 代理客户提交更换会员申请日后,其未结算的费用由交易所同新代理会员结算。 
第五十一条 代理客户注销时,应结清与代理会员的所有实物库存及费用。提取其黄金库存根据本办法相应条款执行。


                   第八章 质量纠纷处理

第五十二条 提货方提取黄金后,如果对交割的黄金质量持有异议,必须在提货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书面提出(代理客户由会员书面提出),并提供质量鉴定结论或有效证明,超过此期限视为无异议。
第五十三条 交易所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对黄金质量负有全部责任。对黄金实物提取过程中买卖双方因质量产生异议和纠纷,交易所负有协调责任。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易所选择指定的质检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第五十四条 经过交易所指定的质检机构检验,质量纠纷中的责任方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支付质检及相关费用;
     (二)承担由此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解释权及修改权属交易所。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资金清算工作,维护交易所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确保清算系统安全、可靠、顺利运行,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现货交易的资金清算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清算是指交易所与会员、清算银行之间的资金收付。

第二章 清算原则

第四条 交易所设立清算部负责交易资金清算及与资金清算相关的事务。
第五条 交易所实行"集中、净额、直接"的资金清算原则。
第六条 交易所对现货交易实行T+0清算速度办理资金清算。 
第七条 会员须在交易所指定的银行分别开立自营和代理专用账户进行资金清算,代理客户资金应存入代理专用账户。
第八条 交易所负责会员自营资金的清算,会员负责代理客户的资金清算 ,交易所负责向会员提供其代理客户资金清算明细数据。
第九条 会员自营和代理交易分别清算。

第三章 保证金管理

第十条 交易所对会员和代理客户交付的保证金实行保证金账户专项管理,保证金只能用于会员交易的资金清算。
第十一条 交易所对会员和代理客户交付的保证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利率计付利息。
第十二条 会员因自营交易发生的费用,交易所从其自营保证金账户中扣除;会员代理交易发生的费用从其代理客户保证金账户中扣除。
第十三条 会员自营保证金账户每日余额不低于一万元人民币;代理客户保证金账户按每一客户存入一万元保证金。

第四章 清算银行管理

第十四条 交易所指定若干银行作为交易所的资金清算银行。 
第十五条 交易所对清算银行实行年审制,根据其配合协调能力、业务胜任能力、会员服务满意度等标准决定是否留用或撤换。
第十六条 清算银行对会员资金实行分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清算银行根据交易所和会员的指令划转资金。

第五章 清算业务

第十八条 交易所对现货交易实行T+0的清算速度办理资金清算,即在交易日将资金从买方会员(自营或代理)保证金账户上扣除,将资金划入卖方会员(自营或代理)的保证金账户,下一个营业日,再划入卖出会员在清算行开立的(自营或代理)专用账户。
第十九条 买方会员(自营或代理)在入市交易前必须将资金全额划入在交易所开立的相应保证金账户内;交易所在交易日的下一个营业日将资金划入卖方会员(自营或代理)在清算银行开立的相应专用账户内。
第二十条 交易成交后交易所按比例扣除交易手续费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 会员须指定专职人员负责交易资金清算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必须妥善保管清算资料、凭证、账册,以备查询和检查。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交易所与会员办理资金划付过程中发生资金逾期的,由收款方通知付款方查询,并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逾期资金按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十五条 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人交易所有权做出暂停会员交易、取消会员资格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交易所负责修订和解释。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细化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资金清算管理工作,维护清算各方合法权益,确保清算工作准确、安全、高效的运行,现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的条款适用于交易所、会员、清算银行有关黄金交易的一切资金清算活动。
第三条 交易所实行"集中、净额、直接"的资金清算原则。
"集中"是指交易所与会员在清算日统一通过清算银行办理资金划付;
"净额"是指会员就其在交易所买卖的成交净额与交易所进行清算;
"直接"是指交易所直接和会员实行净额清算。
第四条 会员自营和代理交易分别清算。
第五条 会员须在交易所指定的清算银行分别开立自营和代理专用账户。
第六条 交易所对现货交易实行T+0的清算速度办理资金清算,即在交易日将资金从买方会员(自营或代理)保证金账户上扣除,将资金划入卖方会员(自营或代理)的保证金账户,下一个营业日,再划入卖方会员(自营或代理)在清算行开立的专用账户。
第七条 会员自营保证金账户每日余额不低于一万元人民币;代理客户保证金账户按每一客户存入一万元保证金;保证金用于支付手续费、仓储费、运保费等费用。
第八条 会员净卖出黄金,应收资金为交易款扣除交易手续费和有关费用的差额数;会员净买入黄金,应付资金为交易款加交易费用。
第九条 会员在清算银行开立的自营和代理专用账户只能用于黄金交易及与其相关的事物。
第十条 交易所对会员分别开立的自营保证金账户和代理客户保证金账户按日、序时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 交易所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利率,为会员和代理客户的保证金计算利息。
第十二条 会员开立专用账户(自营或代理)时,按规定提交交易所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须指定专职人员负责交易资金清算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每日须及时取得交易所提供的清算资料并做好核对工作,妥善保存相关资料三年以上。
第十五条 资金清算以每日交易所出具的"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结算清单"、"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二次结算单"、"上     海黄金交易所会员费用清单"为准。如有异议须在第二个工作日开市前三十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清     算部提出,遇特殊情况可在第二个工作日开市后一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未提的视为会员方认可。
第十六条 交易所对会员实物交割的黄金实行二次清算(具体办法见《上海黄金交易所资金二次清算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修订和解释。


解释:
专用账户:即在交易所规定的清算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黄金交易的账户;专用账户包括自营专用账户和代理专用账户。 
会员保证金账户:交易所对会员和代理客户交付的保证金实行保证金账户专项管理,在交易所的清算系统中开立的账户,会员保证金账户包括自营保证金账户和代理客户保证账户。 
自营保证金账户:即交易所对会员利用自有资金进行黄金交易交付的保证金,实行保证金账户专项管理而在交易所的清算系统中开立的账户,其与会员在清算银行中开立的自营专用账户一一对应。
代理客户保证金账户:即交易所对会员(综合类)代理客户进行黄金交易,代理客户交付的保证金实行保证金账户专项管理而在交易所的清算系统中开立的账户,其与会员在清算银行中开立的代理专用账户一一对应。
代理专用账户:即根据交易所有关规定,会员(综合类)代理客户进行黄金交易而在清算银行开立的专项账户;其与在交易所开立的代理客户保证金账户一一对应。
自营专用账户:即根据交易所有关规定,会员利用自有资金进行黄金交易而在清算银行开立的专项账户;其与在交易所开立的自营保证金账户一一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