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2019-03-06 全国政协委员宋鑫建议:矿业权出让收益测算应扣除企业投资收益

来源:BB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摘编 发布时间:2019-03-26 浏览次数:890

http://m.mnr.gov.cn/dt/ywbb/201903/t20190306_2397680.html?from=message&isappinstalled=0

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BB电子集团董事长宋鑫提交了关于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及相关配套细则的提案,建议在矿产资源权益制度改革的大盘子中统一考量矿业权出让收益和资源税的经济内涵关系,完善资源税立法目的,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测算应扣除企业投资收益,并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率细则。

为落实《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7〕29号)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改革精神,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发布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据此,已有27个省(区、市)相继发布了具体的实施办法,对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通过地方实践,黄金、有色等企业的矿产资源税费负担加重。黄金矿产资源税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由改革前的4.06%,提高到改革后的7.05%,远高于国际平均3.37%的水平;征收结构也不尽合理,出让环节税费占比从改革前的5%提高到改革后的53%,与美国、加拿大占比10%的国际惯例截然不同。同时,出让环节税费以一次性或短期内征收形式为主,对于大型矿山来说,其产生的财务费用将是实际征收额的2倍~3倍。宋鑫据此认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及相关配套制度需要进一步明确或细化完善。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等文件,黄金、有色等高风险矿种,采用符合国际惯例的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出让环节无需有偿处置,主要通过开采环节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宋鑫表示,改革后,根据国发〔2017〕29号文件“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的要求,资源税的经济内涵包括了国家所有者权益。但有关部门以资源税的税收性质和功能差异为由,认定仅有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实现途径,导致税费计征重叠。

宋鑫称,目前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主要以预期收益为原则进行评估、测算。该方法未考虑企业前期投入,而是按照无企业出资探矿的标准进行测算,企业应得的前期投入收益被忽视。财综〔2017〕35号文件提出出让收益金额和出让收益率两种征收形式,但由于收益率的规定过于笼统,地方在探索过程中优先采用一次性或短期内征收出让收益金额的形式。对高风险矿种,矿业权出让时,资源的大小、边界、质量都没有确定,价值无法计算,所有者权益更难以核算。同时,由于资源的稀缺性和开发的长周期性,收益金额形式也不利于财政的长期稳定收入。

宋鑫为此提出3点建议:

一、在资源税立法中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与资源税的经济内涵关系,补充完善“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调节资源级差收益”的立法目的。

二、对由企业自行出资探获资源的矿业权,应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在测算矿业权出让收益时,扣除企业前期投资收益。

三、将黄金、有色等市场风险较高的矿种列为出让收益率征收试点,由国家确定出让收益率合理范围,避免地方政府无章可循。